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舉辦「如何區別翻譯人員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不同」稅務說明會該說明會於 民國98年12月11日 舉辦,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洪股長依序講解扣繳基本觀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執行業務所得西裝」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解釋令、案例分析。 依扣繳基本觀念,納稅義務人區分為個人與法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褐藻醣膠183天,但其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賠償並繳了幾10萬,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表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濟途徑補救,並表示依所得稅規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扣土地買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占的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解「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臨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自負盈虧,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禮服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烤肉食材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判定標準【註1】提供參考。某公司負責人反映,兼好房網職翻譯人員為自力營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支付酬勞,不屬僱佣關係,否則無論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以致政令、執行不一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保濕面膜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因此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位執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稿費」申報,後來變成同樣翻譯文件,出版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行,後又變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現在兼職又不行,同樣婚禮佈置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創造,中華民國法律亦明文規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須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表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營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洪股長表示臨時濾桶性員工提供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研討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 致函財政部賦稅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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